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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执第380号

杨增光与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增光,张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3执第380号

申请执行人:杨增光,男,汉族,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张小平,男,汉族,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杨增光与被执行人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青0103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房产已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冻结,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青0103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李向红

审判员 南文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生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