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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1990号

申请执行书薄双花与被执行人赵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薄双花,赵义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990号

申请执行人:薄双花

被执行人:赵义志申请执行书薄双花与被执行人赵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义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无存款信息;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赵义志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予以扣留。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1530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利息9153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留被执行人工资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赵向东执行员  赵 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长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