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2669号罪犯卢某,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满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撤销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满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与原判决判处卢某拘役五个月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卢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保刑终字第5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6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7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某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17日至2016年4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强
代理
审判员 张世强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