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81民初419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张银泽、刘恒莉、徐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张银泽,刘恒莉,徐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1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责人王玉栋,行长。被告张银泽,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刘恒莉,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徐前,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张银泽、刘恒莉、徐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强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