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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1489号

卓晓方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卓晓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489号罪犯卓晓方,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0日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晓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31301.5元。被告人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卓晓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部分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16日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31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卓晓方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卓晓方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8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7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卓晓方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教员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年度优秀教员;2013、2014、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优秀报道员;2014、2015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6年5月共获达标分2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卓晓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至2026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