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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行初78号

孙有盈与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有盈,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2行初78号原告孙有盈。委托代理人任祥明,天津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海,分局长。委托代理人吕琳,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边玉龙,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大王庄派出所法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有盈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确认公安行政处罚违法一案中,原告经查阅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认为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故自愿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有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有盈负担。

审 判 长  刘全喜

审 判 员  刘惠全

代理

审判员  徐 维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