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执字第1198号

刘国新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国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1198号被执行人刘国新,男,汉族,1991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李八庙移送执行刘国新罚金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宛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12-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宛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玉群执行员  邢XX执行员  李东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远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