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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2296号

福安市人民法院与陈文良诉讼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安市人民法院,陈文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296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住所地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世平,院长。被执行人陈文良,男,1986年2月1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文良诉讼费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安民初字第45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8000元的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苏锦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阮灿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