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296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住所地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世平,院长。被执行人陈文良,男,1986年2月1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文良诉讼费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安民初字第45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8000元的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苏锦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阮灿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