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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1225号

XX年与林保利、广东省XX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XX年,林保利,广东省xx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1225号

原告:XX年,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0611。

委托代理人:刘付荣标,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林保利,男,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赤坎区,公民身份号码:×××1512。

被告:广东省XX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733.50元,由原告XX年负担。

审 判 长  钟朝东

审 判 员  潘玉霞

人民陪审员  田寿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甄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