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1225号
原告:XX年,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0611。
委托代理人:刘付荣标,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林保利,男,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赤坎区,公民身份号码:×××1512。
被告:广东省XX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733.50元,由原告XX年负担。
审 判 长 钟朝东
审 判 员 潘玉霞
人民陪审员 田寿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甄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