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284���申请执行人许杰,农民。法定代理人马薇竹,居民。被执行人程镇,学生。法定代理人程磊,居民,系被执行人程镇父亲。被执行人程磊,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鲁1324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书且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鲁1324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庆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