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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4357-2号

李桂君与王栋、徐伟所有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李桂君,王栋,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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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357-2号原告李桂君。被告王栋。被告徐伟。本院受理原告李桂君与被告王栋、徐伟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臧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