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357-2号原告李桂君。被告王栋。被告徐伟。本院受理原告李桂君与被告王栋、徐伟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臧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