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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359-3号

高维迎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维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359-3号申请执行人高维迎,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150元并转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鲁100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4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丛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