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948号原告袁某某,男。被告旬邑县丈八寺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旬邑县丈八寺镇新店子村。负责人袁某某甲,系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旬邑县丈八寺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旬邑县丈八寺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喜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