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997号
原告: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文娟,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霖。本院审理原告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起诉后被告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