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919号
原告: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刘燕,董事长。
被告:邹刚,居民。本院在审理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淄博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荣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霍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