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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2812号

秦学福与岳红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学福,岳红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812号原告秦学福(又名秦春海),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岳红林,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福诉被告岳红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学福以被告岳红林已将货款付清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以被告已将货款付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学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翔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