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812号原告秦学福(又名秦春海),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岳红林,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福诉被告岳红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学福以被告岳红林已将货款付清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以被告已将货款付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学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翔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