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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898号

戴秀娟与开封市水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戴秀娟,开封市水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898号原告戴秀娟,女,汉族,1978年5月15日生。被告开封市水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叶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秀娟诉被告开封市水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开封市水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被告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秀娟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伦振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天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