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民初3042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
负责人:万安培,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天志、罗莎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应国,居民。
被告:易广会,居民。
委托代理人:秦应国(个人身份情况同上)。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武汉分行)与被告秦应国、易广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秦应国、易广会归还武汉分行贷款本金267,772.85元;2、判令秦应国、易广会支付武汉分行截止2016年3月28日利息19,195.79元、逾期利息20,603.72元、支付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利息之和286,968.6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3、判令如秦应国、易广会不履行前述给付金钱义务,武汉分行有权就拍卖或者变卖号牌号码鄂E×××××、发动机号27695230224171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债不足部分由秦应国、易广会继续清偿;4、判令秦应国、易广会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武汉分行于2013年6月24日与秦应国、易广会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500,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现贷款年利率为7.3625%,按年浮动;贷款用于支付购买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价款及相关费用;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贷款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按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收;秦应国、易广会以其号牌号码鄂E×××××、发动机号27695230224171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若秦应国、易广会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武汉分行有权收回全部已发放贷款并按约定计收逾期利息,有权以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后武汉分行按约放款,办理抵押登记,但秦应国、易广会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今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义务。秦应国、易广会辩称,秦应国、易广会确认武汉分行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愿意偿还武汉分行贷款本金,但因个人经济能力及武汉分行承诺,秦应国、易广会不能支付武汉分行贷款利息。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秦应国、易广会系夫妻关系。秦应国、易广会于2013年6月提交武汉分行平安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载明:经销商信息,名称宜昌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之心公司);个人信息,姓名秦应国,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豪爵足道休闲城,账单地址、居住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松湖路星湖湾1号楼2单元401,单位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夷兴大道18号;车辆及贷款事项,购车品牌CLS级,型号奔驰CLS级CLS300-3.5-A/MT后驱,车辆价格708,000元,年利率9.5325%,产品名称常规贷款,贷款申请金额500,000元,贷款期限36月,上牌人易广会,还款方式等额本息;主要财产信息,本人税后月收入50,000元;授权事项,一、贷款划付授权事项,本人因购车向贵行申请汽车贷款,特此授权贵行将汽车贷款500,000元全部划付给恒信之星公司的指定账户,二、还贷扣款授权事项,本人授权贵行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从本人或配偶存款账户(户名秦应国,账号尾数5699)上直接自动扣账支付;××(含申请信用卡)及配偶、担保人声明及签章,本人已详尽阅读、理解并同意以上勾选业务须知及平安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保证提供的身份证证件、申请信息及所附资料真实有效、完整无误,确认开户信息及以上银行填写/打印信息准确,否则本人对由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申请人共同××秦应国、易广会、××易广会在该申请表上签名。武汉分行于2013年6月与秦应国、易广会签订合同编号平银武汉个担贷字第BC2013062100000901号个人担保贷款合同。载明:甲方(××)武汉分行,乙方(××/共同××)秦应国(身份证号码××、易广会(身份证号码××,丁方(××)易广会(身份证号码××。秦应国、易广会向武汉分行申请贷款并由易广会提供担保,武汉分行经审查同意发放此项贷款。第三十九条、对第一条第一款的约定,贷款金额500,000元,贷款金额以借款借据为准。第四十条、对第一条第二款的约定,贷款期限36个月。第四十一条、对第一条第三款的约定,本合同的贷款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贷款发放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5%;本合同贷款利率的调整方式为:按年浮动,利率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对第一条第四款的约定,本次贷款的用途为购买汽车。第四十三条、对第一条第五款的约定,本贷款壹次向秦应国、易广会发放。第四十四条、对第二条第一款的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按期等额还款方式偿还。第四十五条、对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秦应国、易广会每期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后每月同日,最后一期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到期日;当月没有同日的,还本付息日为当月末日。第四十六条、对第三条的约定,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秦应国、易广会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武汉分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五十条、对第六条的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约定的秦应国、易广会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抵押物所产生的费用,利息及罚息按本合同的约定计算。第五十二条、对第八条的约定,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秦应国、易广会方可要求武汉分行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相关的担保合同已经签署,需要办理登记或备案、公证手续的,相关手续已经办妥。第五十三条、对第九条的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向武汉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四条、对第十条的约定,本合同不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第五十六条、对第十二条的约定,本合同一式五份,武汉分行执二份,秦应国、易广会及车辆抵押登记处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七条、对第十三条的约定,抵押物清单,抵押物名称奔驰CLS级CLS300-3.5-A/MT后驱汽车,数量一辆,抵押物认定价值708,000元,××对抵押物份额100%。第十五条、贷款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贷款期限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以借款借据为准。第十六条、发放贷款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填写借款借据。第十九条、贷款偿还、1、秦应国、易广会至少应于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本息存入扣款账户;4、秦应国、易广会不可撤销地授权武汉分行可从秦应国、易广会在平安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全部到期或提前到期的贷款本息。第二十条、秦应国、易广会的权利义务,一、秦应国、易广会的权利,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在取得武汉分行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二、秦应国、易广会的义务,1、应当如实提供武汉分行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武汉分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当及时向武汉分行提供住所、联系电话、就业状况等的最新变更;3、应当接受武汉分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4、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5、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6、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武汉分行事先书面同意;7、秦应国、易广会发生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应当事先将有关事项通知武汉分行,并落实好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武汉分行的权利义务,一、武汉分行的权利,1、有权要求秦应国、易广会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2、有权要求秦应国、易广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6、有权监督秦应国、易广会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7、有权直接从秦应国、易广会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8、秦应国、易广会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武汉分行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秦应国、易广会提前归还贷款;9、在秦应国、易广会发生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武汉分行有权要求秦应国、易广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它一切有关费用,或将秦应国、易广会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转由武汉分行同意接受的受让人承继,或要求秦应国、易广会提供武汉分行同意接受的担保措施;
二、武汉分行的义务,1、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秦应国、易广会发放贷款。第二十三条、抵押物,2、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易广会或易广会委托的代理人保管,易广会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武汉分行检查;抵押期间,易广会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武汉分行有权要求易广会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武汉分行有权要求易广会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武汉分行认可的新的担保;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的担保所花费用,由易广会承担;如易广会未能按武汉分行要求采取以上措施的,易广会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易广会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在其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提供担保,武汉分行可以就易广会就抵押物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者易广会应将该等款项向武汉分行指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武汉分行债权的担保;抵押期间,经武汉分行事先书面同意,易广会可转让抵押物;易广会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武汉分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武汉分行指定的第三人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易广会所有,不足部分由秦应国、易广会及其他担保人清偿;3、抵押物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特定机关的,武汉分行、易广会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第二十六条、一旦发生下列情况,易广会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武汉分行:1、抵押物发生灭失、毁损等使抵押物价值消失或降低的情况;2、抵押物权属发生变更或发生争议;3、抵押物遭查封或冻结。第二十八条、费用,秦应国、易广会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导致武汉分行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秦应国、易广会负担。第二十九条、秦应国、易广会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一、违约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1、秦应国、易广会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秦应国、易广会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2、秦应国、易广会向武汉分行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秦应国、易广会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武汉分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5、秦应国、易广会违反与武汉分行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或者因该等合同或证券产生的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6、秦应国、易广会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或者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7、秦应国、易广会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9、秦应国、易广会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有意逃废银行债权;10、秦应国、易广会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武汉分行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11、秦应国、易广会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12、秦应国、易广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遗赠或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秦应国、易广会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13、秦应国、易广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武汉分行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14、与秦应国、易广会相关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情形;
二、违约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违约事件时,武汉分行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1、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武汉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3、有权直接从秦应国、易广会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和费用;4、要求秦应国、易广会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符合武汉分行要求的新的担保;5、行使担保权利,通过处分抵押物实现债权;7、依法向秦应国、易广会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秦应国、易广会需按照武汉分行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武汉分行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应由秦应国、易广会承担;8、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秦应国、易广会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秦应国、易广会需按照武汉分行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武汉分行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秦应国、易广会承担;9、武汉分行依法及依约有权主张的其他救济措施。第三十一条、易广会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一、违约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1、易广会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易广会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2、易广会向武汉分行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易广会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武汉分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4、因易广会的原因导致抵押无效或被撤销;5、主合同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武汉分行债务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7、易广会未经武汉分行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8、易广会或易广会委托的代理人未妥善保管、维修、保养抵押物,或易广会或易广会委托的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或易广会不根据武汉分行的要求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购买保险的,或虽然易广会根据武汉分行的要求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购买保险,但易广会不及时主张保险权益的;9、抵押物损坏或价值重大减损,或抵押物有损坏或价值重大减损的可能;10、易广会怠于通知武汉分行有关抵押物损坏或价值重大减损情况的;11、与抵押物相关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武汉分行权益的情形;
二、违约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违约事件时,武汉分行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1、要求易广会立即停止或制止其他人对抵押物的侵害行为;2、要求易广会赔偿武汉分行的全部损失;3、要求易广会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经武汉分行书面认可的其他担保物;4、依法将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武汉分行债权部分,归易广会所有,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武汉分行债权的,武汉分行另行追索;5、武汉分行依法及依约有权主张的其他救济措施。第三十三条、其他,一、合同的变更、解除,经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或解除本合同,修改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三、各方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八、贷款逾期90天以内的(含90天),贷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利息(含罚息、复利),(2)本金;贷款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本金,(2)利息(含罚息、复利)。第三十六条、合同生效条件及终止条件,1、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则本合同应由该当事人签字,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本合同应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合同终止条件:秦应国、易广会对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清偿完毕。丁方(××)易广会、乙方(××/共同××)秦应国、易广会在该合同上签名,甲方(××)武汉分行在该合同上加盖“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个人汽车信贷合同专用章”印章、“汤刚”印鉴。武汉分行于2013年6月25日出具编号20130625008671个人借款借据。载明:产品名称常规贷款,××秦应国,身份证号码××,贷款种类一手车,借款用途自用购车,合同编号BC2013062100000901号,借款金额500,000元,起息日2013年6月25日,到期日2016年6月25日,贷款月利率7.9438‰,扣款账号尾数5716,贷款账号尾数8671;本人兹从贵行申请取得上述贷款,本人将严格履行贷款合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秦应国、易广会在该借据上签名,提取使用武汉分行该500,000元贷款。秦应国、易广会于2013年6月26日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易广会/居民身份证/××,登记机关宜昌市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日期2013年6月26日,机动车登记编号鄂E×××××,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品牌梅赛德斯奔驰牌,发动机号27695230224171。秦应国、易广会于2013年7月11日办理××易广会、抵押权人武汉分行的号牌号码鄂E×××××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抵押登记手续。秦应国、易广会于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通过客户秦应国、贷款账号尾数8671账户,清偿武汉分行贷款本金232,227.15元、利息56,206.11元、逾期利息169.51元(即罚息93.28元、复利76.23元),合计288,602.77元。秦应国、易广会差欠武汉分行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3月28日期间贷款本金267,772.85元、利息19,195.79元、逾期利息20,603.72元(即罚息17,604.02元、复利2,999.70元),合计307,572.36元,差欠武汉分行2016年3月29日以后贷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武汉分行于2013年6月与秦应国、易广会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武汉分行依约应承担“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秦应国、易广会发放贷款”的义务,享有“要求秦应国、易广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直接从秦应国、易广会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秦应国、易广会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武汉分行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秦应国、易广会提前归还贷款”的权利;秦应国、易广会依约应承担“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武汉分行事先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武汉分行事先书面同意”的义务,享有“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在取得武汉分行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的权利。武汉分行在出现“秦应国、易广会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秦应国、易广会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主合同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武汉分行债务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与秦应国、易广会相关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情形”的违约事件时,有权采取“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武汉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行使担保权利,通过处分抵押物实现债权”、“依法将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武汉分行债权部分,归易广会所有,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武汉分行债权的,武汉分行另行追索”措施追究秦应国、易广会的违约责任。被告秦应国、易广会未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武汉分行借款本金、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武汉分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秦应国、易广会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应国、易广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借款本金267,772.85元。
二、被告秦应国、易广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3月28日期间借款利息19,195.79元、逾期利息20,603.72元(即罚息17,604.02元、复利2,999.70元)。
三、被告秦应国、易广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利息之和286,968.6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
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在被告秦应国、易广会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时,有权以拍卖、变卖号牌号码鄂E×××××、发动机号27695230224171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债不足部分由被告秦应国、易广会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4元,减半收取2,957元,由被告秦应国、易广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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