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2847号原告吴晋阳,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赖继仁,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勤,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晋阳与被告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呈晋阳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晋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晋阳负担。
审判员 翁文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