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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237号

张二驹与刘换飞、张爱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二驹,刘换飞,张爱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张二驹,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换飞,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爱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刘换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县支行的账号的存款。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该行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柴小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樊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