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2070号罪犯郑垂坤,男,生于1988年1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潮安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潮中法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垂坤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中,2012年12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郑垂坤在服刑中获监狱十四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垂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十四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垂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垂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31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焱
审判员 樊 勇
审判员 申 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鲁习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