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特34号申请人吴国荣。申请人徐胜永。申请人吴燕飞。申请人吴国荣与徐胜永、吴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27日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徐胜永、吴燕飞应支付申请人吴国荣借款330万元,于2016年8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
二、被申请人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之后双方再无纠葛。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双方当事人理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后果;调解协议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该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以上调解协议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陆明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匡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