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1497号
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
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行长。
被告:潍坊亿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西街3555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钢,经理。
被告: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综合项目区长安街1279号。
法定代表人:丁金海,经理。
被告:潍坊新樱桃园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利,经理。
被告:山东渤海兴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1432号1号楼2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经理。
被告: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综合项目区长安街1279号。
法定代表人:丁金海,经理。
被告:王文利。
被告:黄霞。
被告:王秀东。
被告:付昕。
被告:丁金海。
被告:王秀钢。
被告:张学军。
被告:刘永富。
被告:赵雪静。
被告:张秋彦。
被告:潍坊恒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西街3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帅,经理。
被告:山东东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西街3555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东,经理。
被告:潍坊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西二环路6388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秀钢,经理。
被告:张帅。
被告: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亿邦进出口有限公司、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潍坊新樱桃园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渤海兴大置业有限公司、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王文利、黄霞、王秀东、丁金海、王秀钢、付昕、张学军、刘永富、赵雪静、张秋彦、潍坊恒骏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东翔物流有限公司、潍坊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张帅、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8618669.77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亿邦进出口有限公司、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潍坊新樱桃园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渤海兴大置业有限公司、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王文利、黄霞、王秀东、丁金海、王秀钢、付昕、张学军、刘永富、赵雪静、张秋彦、潍坊恒骏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东翔物流有限公司、潍坊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张帅、付强的银行存款28618669.77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春兰
审 判 员 苑振都
代理
审判员 张 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