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6528号
原告:潘灵建。
委托代理人:徐德安。
被告:慈溪市水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水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余侠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灵建诉被告慈溪市水康建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灵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灵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0.50元,由原告潘灵建负��,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芦吉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