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911号罪犯宋俊美,男,汉族,初中文化,1965年5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2日作出(2005)锡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俊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1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宋俊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31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宋俊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9年7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3月21日、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1015号、第43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宋俊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7年9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宋俊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宋俊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宋俊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涉毒犯罪,且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又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俊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6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