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21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于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885X,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卢某驾驶粤K×××××号轻型自卸货车由鹤山市向台山方向行驶。至当日7时20分许,行驶至G325线97KM+500M(开平市水口镇寺前路口)路段,在避让车辆行驶方向由右往左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冯某乙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失控碰擦行人冯某乙,造成冯某乙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卢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乙系撞擦致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5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卢某的供述、证人冯某甲、柯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验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驾驶车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卢某案发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秋扶
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
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思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