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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民初1270号

潘某某与河池市金城江区拔贡镇北香街健民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潘某某,河池市金城江区拔贡镇北香街健民药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1270号原告潘某某。被告河池市金城江区拔贡镇北香街健民药店。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拔贡镇北香街。负责人李昌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河池市金城江区拔贡镇北香街健民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池市金城江区拔贡镇北香街健民药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对被告河池市金城江区拔贡镇北香街健民药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覃露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