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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2521号

孙玲与李家军、许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家军,孙玲,许小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2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家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玲。原审被告许小宁。

上诉人李家军因与被上诉人孙玲,原审被告许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家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李家军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李家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宜东

代理

审判员  刘亚洲

代理

审判员  任李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荣洹法律、司法解释条文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