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708号原告陈某,农村居民。被告田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苗迎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亚芹 来源:
陈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708号原告陈某,农村居民。被告田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苗迎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亚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