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933号罪犯陈成杰,男,汉族,小学文化,1978年10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9日作出(2007)常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成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46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成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30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44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成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陈成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陈成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纪,受到一次短期管控处理。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成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且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主罪之外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较大,又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纪,受到管控处理,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成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