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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刑初892号

许加华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刑初892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从浙江磐安陈某甲(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购买活体巨蜥1只,后被其食用。经鉴定,其购买的巨蜥属于孟加拉巨蜥,系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羊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现场搜查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陈某甲出货账本复印件、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胡伟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吴炜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