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煤矿。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贵州某某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我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煤矿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执232号案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审判员 赵焱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