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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4民初508号

原告张淑伟诉被告费丙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xx,费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4民初508号原告张xx,女,1967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xx。被告费xx,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武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耿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