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718号原告丁晴。原告任雷。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利升,系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丁亚鹏,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晴、任雷诉被告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和平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代理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田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