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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718号

丁晴、任雷予以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和平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丁晴,任雷,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第三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718号原告丁晴。原告任雷。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利升,系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丁亚鹏,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晴、任雷诉被告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和平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代理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田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