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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刑更888号

侯彬彬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侯彬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刑更888号罪犯侯彬彬,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房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彬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于2016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认定罪犯侯彬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记功2次,表扬7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交纳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报送的罪犯侯彬彬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年终评审鉴定表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彬彬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立君

审判员  刘 巍

审判员  薛团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