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83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住所地:嵊州市长乐。
负责人:周晓明,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嵊州市天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长乐。
法定代表人:刘小霞。
被执行人:浙江奔泰铁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长乐。
法定代表人:吕珍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小霞。
被执行人:刘秋福。
被执行人:吕珍丽。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天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刘小霞、刘秋福、吕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嵊州市天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已歇业,被执行人刘小霞、刘秋福、吕珍丽外出下落不明已布控,且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对
本院查明的前述事实无异议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18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何 红 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彦(代)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浙0683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天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刘小霞、刘秋福、吕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天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向本院书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嵊州市天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浙0683执18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天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刘小霞、刘秋福、吕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小霞、刘秋福、吕珍丽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向本院书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小霞、刘秋福、吕珍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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