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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2598号

赵海丰与青岛博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海丰,青岛博家园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598号申请执行人赵海丰。被执行人青岛博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台柳路278号1号楼1单元1001户。法定代表人刘卫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海丰与被执行人青岛博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现已扣划被执行人货款,并发放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62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隋兆忠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兰恭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