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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2165号

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与白龙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白龙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16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王家官庄村。法定代表人梁公新,董事长。被执行人白龙国。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法定代表人段红涛,行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龙国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即民初字第69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述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常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