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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1937号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与余本田、余德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余本田,余德田,陈淑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937号

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何田乡禾丰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李平,职务:主任。

被告:余本田。

被告:余德田。

被告:陈淑姣。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诉被告余本田、余德田、陈淑姣金融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