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937号
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何田乡禾丰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李平,职务:主任。
被告:余本田。
被告:余德田。
被告:陈淑姣。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诉被告余本田、余德田、陈淑姣金融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