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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3285号

刘晓程、张梅花与胡文林、王菊花、张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晓成,张梅花,胡文林,王菊兰,张子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3285号原告刘晓成。原告张梅花。被告胡文林。被告王菊兰。被告张子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成、张梅花与被告胡文林、王菊兰、张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成、张梅花于2016年7月28日以与被告胡文林、王菊兰、张子虎已经协商解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晓成、张梅花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成、原告张梅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刘晓成、原告张梅花负担。

审判员  刘作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候光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