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3285号原告刘晓成。原告张梅花。被告胡文林。被告王菊兰。被告张子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成、张梅花与被告胡文林、王菊兰、张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成、张梅花于2016年7月28日以与被告胡文林、王菊兰、张子虎已经协商解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晓成、张梅花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成、原告张梅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刘晓成、原告张梅花负担。
审判员 刘作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候光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