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6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代表人:左晓燕,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晓运,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风兵,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松云担任
审判长,代理审理员刘昭阳担任主审与
代理
审判员麻丽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期间,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松云
代理
审判员 刘昭阳
代理
审判员 麻 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耀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