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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7执87号

韦某俊与陈某发、吴某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某俊,陈某发,吴某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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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7执87号申请执行人韦某俊,农民。被执行人陈某发,农民。被执行人吴某新,农民。申请执行人韦某俊与被执行人陈某发、吴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桂1027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某发、吴某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某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某俊偿还借款本息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发、吴某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发、吴某英有部分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某发、吴某新除有部分小额银行存款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某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新、陈某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某俊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宗武

审判员  梁福德

审判员  姚源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