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刘星,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阳光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法定代表人张朝,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星与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阳光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京怀劳人仲字【2016】第360号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阳光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刘星工资14718.27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星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阳光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鉴于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阳光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阳光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星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阳光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刘星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阳光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阳光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章义
审 判 员 李印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忠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英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