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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2刑初102号

赵晓爽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赵晓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0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晓爽,男,汉族,大专文化。2015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尖检刑诉[2016]60号起诉书、双尖检刑追诉[2016]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赵晓爽犯非法持有毒品,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冬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晓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晓爽受吸毒人员来某某之托,以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在石某某(在逃)处购买冰毒若干袋,因来某某一直未能凑够毒资,故赵晓爽将买来的冰毒存放在其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御景江山小区6号楼2单元1102室的家中橱柜下。后被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抓获,并在其随身携带的包中扣押冰毒两小袋,共重0.98克、在其家中搜出冰毒60.63克。经侦查,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于2014年8月29日在赵晓爽家中将其抓获。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指控被告人赵晓爽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吸毒检测报告、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晓爽非法持有毒品61.6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晓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晓爽在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因此,向本院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晓爽对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晓爽自称受吸毒人员来某某之托,以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在石某某(在逃)处购买冰毒若干袋,因来某某一直未能凑够毒资,故赵晓爽将买来的冰毒存放在其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御景江山小区6号楼2单元1102室的家中橱柜下。2014年8月29日,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御景江山小区6号楼2单元1102室的家中,被告人赵晓爽因涉嫌间谍、走私敏感物项被双鸭山市国家安全局抓获,在其身上和家中搜缴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两小袋。2014年9月23日,双鸭山市国家安全局在御景江山6号楼2单元1102室被告人赵晓爽家中再次搜缴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大袋,内含若干小袋。2015年10月21日,该案移交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经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在被告人赵晓爽身上和家中搜缴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共净重61.61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4年8月29日,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在赵晓爽家中将其抓获。2015年10月21日,因被告人赵晓爽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双鸭山市国家安全局将该案移交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双鸭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将被告人赵晓爽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双鸭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0月21日10时许,双鸭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接到双鸭山市国家安全局移交的赵晓爽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及在赵晓爽家中扣押的冰毒的事实;2.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0月21日,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被告人赵晓爽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立案侦查的事实;3.双鸭山市国家安全局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赵晓爽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御景江山小区6号楼2单元1102室的家中被国家安全局抓获的事实;4.证人来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没通过赵晓爽找石某某购买过冰毒的事实;5.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赵晓爽的前妻,在家中搜查出的冰毒我不知道是哪来的,搜查时我也不在家的事实;6.双鸭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吸毒检测报告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晓爽的尿液经甲基苯丙胺检测板检测呈阴性结果的事实;7.双鸭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吸毒检测报告及照片证实,证人来某某的尿液经甲基苯丙胺检测板检测呈阳性结果的事实;8.双鸭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对被告人赵晓爽的人身及住宅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8月29日,在其家中和身上搜查出两小袋冰毒的事实;9.双鸭山市国家安全局对被告人赵晓爽的住宅搜查笔录、指认照片证实,2014年9月23日,在其家中橱柜下搜查出一大袋冰毒,内含若干小袋,毛重66.3克的事实;10.被告人赵晓爽的指认照片证实,2014年9月23日15时,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御景江山6号楼2单元1102室被告人赵晓爽家中,搜查出冰毒一大袋的事实;11.被告人赵晓爽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晓爽自称卖给其冰毒的人是石某某,让其代购冰毒的人是来某某的事实;12.双鸭山市国家安全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9月23日,在被告人赵晓爽家中搜查出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包,重约70克的事实;13.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8月29日,在被告人赵晓爽身上及家中搜查出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两小袋的事实;14.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证实,2015年10月23日,双鸭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送检的13袋白色晶体,净重60.63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12月7日,双鸭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送检的2袋白色晶体,净重0.98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事实;15.被告人赵晓爽户籍证明;16.被告人赵晓爽的供述证实,2014年6、7月份,我朋友来某某找到我,想通过我联系石某某购买冰毒,我就给石某某打电话说要买冰毒,石某某问我要多少,我说能带回来多少带多少。2014年7月末,石某某回到双鸭山联系我说带回来了不到50克冰毒,并让我给他2.2万元。过了两三天,下午4点多,在净水路下面气象局树林里,我拿2万元现金从石某某处购买了一大袋冰毒,大袋里面分成若干小袋,并说剩下的2千元过几天再给。随后我就把冰毒带回御景江山家中,当时我妻子没在家,我就把冰毒藏在厨房橱柜下面了。来某某知道我购买了冰毒后,一直想在我这买,但是没有钱,我就一直没有卖他,直到2014年8月29日下午,来某某说凑够钱了,我就在我家御景江山楼下,拿了1克冰毒准备卖给来某某,下楼时就被国安局的人抓获了,并在我身上和我家小卧室一个黑色男士背后内搜查出两袋冰毒。2014年9月23日,我主动向国安局的工作人员承认我家中还有冰毒,然后国安局的人在我家御景江山6号楼2单元1102室厨房里的柜橱下面搜出了一个大袋,里面包了一些小袋的冰毒,具体有多少袋儿我也不清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晓爽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61.6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晓爽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晓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晓爽的量刑建议与本案的量刑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赵晓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晓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姜 枫

人民陪审员  孙新立

人民陪审员  王 瑶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栾 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