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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4586号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季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季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4586号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陈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被告季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季红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叶海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