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2757号原告王某某,住德惠市。被告高某某,住德惠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尹殿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2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王嘉3岁。现家中无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有债务63000元。原、被告结婚时,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62000元,因原告家中贫困,此笔款项均是借的。2014年7月份原告出车祸,故因住院治病欠外债63000元。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好逸恶劳,对家庭不尽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自2016年1月份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嘉与原告一居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女王嘉抚育费500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0000元;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依法平均承担。
被告高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在原告处,我不同意返还彩礼款,债务63000元不同意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2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王嘉,现年3周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且生育一女,双方有感情基础,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王某某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殿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丹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