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5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国庆,女,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钱丽君,女,1984年1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俊,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冶正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刘福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周国庆、钱丽君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中冶正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国庆、钱丽君于2016年7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国庆、钱丽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国庆、钱丽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国庆、钱丽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殷源源
审 判 员 孙 伟
代理
审判员 张卓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