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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1247号

李志华与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志华,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王中厂,王付浩,王余涛,王春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247号原告李志华,男,1991年4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的代表人王春平,系董事长。被告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亚伟,经理。被告王中厂,男,1972年6月4日生,汉族。被告王付浩,男,汉族。被告王余涛,男,汉族。

原告李志华诉被告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王中厂、王付浩、王余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李志华诉称,原告在2013年9月份开始在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鸿盛新城3期的工地工作,从事64号楼和46B号楼的水电暖安装,工作到2015年6月份工程结束,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计28290元。2016年2月6日被告王中厂、王付浩、王余涛向原告所在的水电班组出具总欠条一份。后经了解王中厂三人系挂靠在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包工头,而工程的开发商是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计2829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李志华未明确王付浩、王余涛的身份信息,且依李志华提供的联系方式亦无法查找到王付浩、王余涛。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被告,因李志华未明确王付浩、王余涛的身份信息,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核实,故李志华的本次起诉应视为无明确被告,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华的起诉。原告李志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沛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高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