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386号原告冉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2日,贵州省湄潭县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22日,贵州省湄潭县人。委托代理人刘云强,湄潭县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以双方已案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依法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 郭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沙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