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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636号

马聪利、吴明初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聪利,吴明初,田中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636号原告马聪利,农民。被告吴明初,农民。第三人田中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聪利与被告吴明初、第三人田中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聪利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聪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聪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马聪利负担。

审 判 长  王红利

审 判 员  贾晓路

人民陪审员  曹春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