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636号原告马聪利,农民。被告吴明初,农民。第三人田中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聪利与被告吴明初、第三人田中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聪利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聪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聪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马聪利负担。
审 判 长 王红利
审 判 员 贾晓路
人民陪审员 曹春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